(2017)浙0502民初1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淦利与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淦利,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02民初1826号原告:张淦利,女,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委托代理人:张敬昕,浙江常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环城西路322号港航养管中心主楼9层。代表人:王凌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楚云,浙江天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成荣,浙江天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淦利与被告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淦利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淦利的委托代理人张敬昕,被告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楚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淦利起诉称:2013年10月18日,范利新驾驶原告所有的浙E×××××车辆与费建辉驾驶的浙E×××××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费建辉受伤的交通事故。范利新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支付了费建辉医疗费13645.96元,并支付了浙E×××××车辆施救费、修理费计21600元。浙E×××××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原告就上述款项向被告理赔未果,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理赔款35245.9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答辩称:对被保险车辆的投保情况及发生交通事故无异议。但本案事故发生于2013年,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对于理赔的金额,医疗费应扣除2729.19元非医保部分。对施救费无异议,对修理费有异议。要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所有的浙E×××××小型轿车在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辆商业险,其中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136530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均投保了不计免赔,保险期间为2013年12月6日0时起至2014年12月5日24时止。2014年11月4日,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名称变更登记为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2013年10月18日,原告的配偶范利新驾驶被保险车辆与费建辉驾驶的浙E×××××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费建辉受伤的交通事故。当天,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湖(吴)公交认第33050213000519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范利新负事故全部责任,费建辉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保险车辆花费拖车费500元,修理费21100元。原告支付了费建辉医疗费13645.96元。2017年4月19日,被告向范利新发送短信,告知其发生的交通事故尚未结案,要求尽快提交理赔材料。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交强险保险单、机动车辆保险单、病历卡、用药清单、医疗费发票、施救费发票、修理费发票、短信记录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车辆损失,被告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理赔。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保险理赔款35245.96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认为医疗费应扣除非医保部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认为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答辩意见,本院认为,诉讼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而中断。本案中,虽原告费用的支出均在2013年、2014年,但直至2017年4月19日,被告仍向本案驾驶员即被保险人的配偶发送短信,要求提交理赔材料,应视为被告认可该事故还在处理中,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故原告的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张淦利保险理赔款35245.96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若被告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受理费341元,由被告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 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瑞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