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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刑初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何佳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佳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52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佳明(曾用名:何道金),男,1980年8月27日出生于江西省修水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修水县。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5月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0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8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辩护人施孔全,浙江瓯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苍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佳明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少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佳明,辩护人施孔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4日13时许,被告人何佳明和饶秋生、石秋伟(已判决)来到苍南县钱库镇站前路5号站前花苑工贸2单元7楼,盗走该楼层701室内现金人民币7000余元、黄金项圈一个、黄金项链二条、黄金戒指四个、黄金珠子、白金戒指一对、黄金项链一条以及黄金脚镯一个、黄金手镯六个(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49188元),IPADair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75元),盗走该楼层702室内茅台酒二瓶(无法鉴定)。2017年3月1日,被告人何佳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何佳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饶某、石某的供述,被害人陈某处、杨某、黄某的陈述,证人周某的证言,归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购买凭证、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佳明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何佳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何佳明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之间判处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佳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何佳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退赔在(2015)温苍刑初字第1378号刑事帕努额数第三项认定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9163元及茅台白酒两瓶,分别返还被害人陈定处、杨伟琴人民币59163元,返还被害人黄海燕茅台白酒两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明举人民陪审员  杨德豪人民陪审员  廖海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林志书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