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3民初1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杨永忠与河南森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森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忠,河南森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森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王金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1466号原告:杨永忠,男,汉族,1965年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被告:河南森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汤阴县中华路与坤贞大道交叉口西北角。法定代表人:赵富国。被告:河南省森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孟庙镇八里村村西。法定代表人:段红卫。被告:王金龙,男,汉族,1974年1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原告杨永忠诉被告河南森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森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王金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永忠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永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永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杨永忠负担。审判员 江丽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单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