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向廷、李如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向廷,李如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213号申请执行人王向廷。被执行人李如涛,男,成年人,汉族。本院在执行王向廷与被执行人李如涛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牛现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