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传秀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传秀,中晟华厦(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资亿盛通(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49号申请执行人:李传秀,女,住址河南省光山县。被执行人:中晟华厦(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7层办公楼三座704。法定代表人:李进展。被执行人:资亿盛通(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静安里26号4层401内4004室。法定代表人:金斌。本院在执行李传秀与中晟华厦(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资亿盛通(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传秀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京仲裁字第0099号裁决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后立即生效。主执行官叶孝军执行员 ��玮珂执行员 王 文 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腾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