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民初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隆昌县人民法院苏友锋诉郭彪、苏有琼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1028民初1316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友锋,郭彪,苏有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1316号原告:苏友锋,男,回族,1985年7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郭彪,男,汉族,1989年5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苏有琼,女,回族,1986年4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本院受理原告苏友锋诉被告郭彪、苏有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苏友锋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苏友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友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苏友锋承担。审判员 余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