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1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高某与王某1、王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王某1,王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21执112号申请执行人:高某,女,1972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井陉县。被执行人:王某1,男,1972年10月9日生,汉族,井陉县人,住本村。被执行人:王某2,女,1944年1月24日生,汉族,井陉县人,住本村。高某申请执行王某1、王某2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井民一微初字第002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高某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驭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岗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