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1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肖足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肖足妹,刘显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1执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住所地:吉安县城富川路与君山大道交叉处。负责人黄雪生,行长。被执行人肖足妹,女,1975年12月11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执行人刘显造,男,1971年9月15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肖足妹、刘显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吉民初字第14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肖足妹、刘显造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肖足妹、刘显造归还借款19332.35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190元,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肖足妹、刘显造已归还了部分借款,并承诺余款在年底付清,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找到被执行人的可执行财产,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晏 卫 农审 判 员 熊 尹 亮人民陪审员 许 宝 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锦锋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7年6月14日时分地点:执行局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晏卫农、审判员熊尹亮、人民陪审员许宝珠书记员:郭锦锋案号:(2016)赣0821执794号案(事)由:侵权责任纠纷承办人:晏卫农审判长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肖足妹、刘显造已归还了部分借款,并承诺余款在年底付清,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员熊尹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员匡慧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评议结果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成员签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