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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01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朱伦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伦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601刑初180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伦玺,男性,1991年8月29日出生,苗族,大学本科文化,志愿者,住贵州省凯里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9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杨正彪,贵州日介线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凯里市人民检察院以凯检公诉刑诉[2017]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伦玺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凯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成勇、杨春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伦玺及其辩护人杨正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伦玺在凯里团市委工作期间,了解到与其在同一个办公室工作的同事禹某2彬有将钱放在办公室书柜抽屉的习惯,且禹某2彬对书柜抽屉钥匙的管理较为松懈。2016年10月3日22时至23时许,正值假期,朱伦玺一人来到团市委办公室,在禹某2彬的办公桌抽屉里找到禹某1开书柜抽屉的钥匙,将禹某2彬放在书柜抽屉里的29000元人民币盗走,所得赃款已被其挥霍一空。被告人朱伦玺归案后,其父母亲己代其把全部被盗款偿还被害人,取得受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朱伦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被告人朱伦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收条、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禹某1的陈述,被告人朱伦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伦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凯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伦玺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朱伦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坦白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朱伦玺进行判前社会调查,该司法机关认为被告人朱伦玺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本院根据被告人朱伦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对其实行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伦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滕新红人民陪审员  金朝柄人民陪审员  张远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石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