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5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南昌市公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万先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市公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万先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5民初223号原告:南昌市公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梅岭镇店前街188号。法定代表人:赵安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阳阳,江西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先华,男,197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原告南昌市公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先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南昌市公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市公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昌市公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南昌市公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小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查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