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7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无锡市新方印务有限公司申请河南旭东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市新方印务有限公司,河南旭东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催2号申请人:无锡市新方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荡口)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培英,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孙才良,无锡市锡山区鹅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报人:河南旭东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新飞大道1789号高新区火炬园。法定代表人:秦和超,总经理。申请人无锡市新方印务有限公司因出票日期2016年10月27日,票据号码31300051/42173969,出票人苏州市恒顺纸塑有限公司,收款人苏州市嘉艳包装有限公司,付款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人民币贰万元整,汇票到期日2017年4月27日的银行承兑汇票被盗,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7年1月2日立案后,于2017年3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2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河南旭东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持票据原件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无锡市新方印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 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俞小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