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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702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保其珍、王浩宇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其珍,王浩宇,李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702执291号申请执行人:保其珍,女,汉族,1971年7月14日生,住昆明市宜良县。申请执行人:王浩宇,男,汉族,1998年7月13日生,住昆明市宜良县。被执行人:李易,男,汉族,1988年5月15日生,住丽江市古城区。本院在执行保其珍、王浩宇与李易(2016)云0702执291号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易在我院辖区内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没有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回告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红刚审判员  尹丽莎审判员  刘智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