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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执异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重庆嘉峰中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黄娜、罗乐买卖合同纠纷案外人吴星蕾、周泓利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异46号案外人:吴星蕾,女,汉族,1987年10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井研县。案外人:周泓利,男,汉族,1983年5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井研县。以上二案外人的委托代理人:李龙成,重庆季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申请执行人:重庆嘉峰中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津马大道66号,组织机构代码55200986-3。法定代表人:张劲游,总经理。被执行人:罗乐,男,汉族,1988年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黄娜,女,汉族,1992年9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办理重庆嘉峰中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罗乐、黄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扣押了渝F19×××、渝F11××挂车辆。案外人吴星蕾、周泓利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异议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吴星蕾与重庆嘉峰中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达成转卖协议,吴星蕾按协议支付重庆嘉峰中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135000元。本院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扣押。吴星蕾、周泓利向本院撤回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吴星蕾与申请执行人重庆嘉峰中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并按协议履行,本院解除对争议车辆的查封、扣押。吴星蕾、周泓利向本院撤回异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吴星蕾、周泓利撤回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伟审 判 员 蒋 睿代理审判员 姚 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小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