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7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李建会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李建会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7931号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205号甲。法定代表人:陈静波,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智,系辽宁东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建会。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申请人李建会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建会银行存款19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财产保全担保函作为诉讼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建会所有的银行存款19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代 明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