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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吴锋静与张寿东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锋静,张寿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吴锋静,女,汉族,出生于1989年10月8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五里镇。被执行人张寿东,男,汉族,出生于1985年11月2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吴锋静申请执行张寿东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吴锋静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张寿东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902执字第1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福建人民陪审员  李富印人民陪审员  周兴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慈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