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421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亚东、吴毅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亚东,吴毅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1执295号申请人执行人张亚东,女,汉族,1978年5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被执行人吴毅丰,男,汉族,1981年7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亚东与被执行人吴毅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九民二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标的款70万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940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70万元及利息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适宜执行的财产。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421执2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执行的款项,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虎审判长  闵 波审判长  潘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家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