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04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房义林与鹤岗市南山区六煤矿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义林,鹤岗市南山区六煤矿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04民初291号原告:房义林,男,195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鹤岗市南山区六煤矿工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学,鹤岗市光泰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鹤岗市南山区六煤矿,住所地鹤岗市南山区大陆矿东侧。法定代表人:张廷彦,职务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德华,该矿职员。原告房义林与被告鹤岗市南山区六煤矿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房义林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房义林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房义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依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