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执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贾超群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超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569号申请执行人贾超群,男,1994年6月3日出生,住所地高安市。被执行任武成,男,1992年8月10日出生,住所地高安市。贾超群申请武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983民初418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贾超群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983民初418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冬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