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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81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苏玉军与蔡辉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玉军,蔡辉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81民初303号原告:苏玉军,男,甘肃省玉门市人,住玉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燕(系原告苏玉军之妻),女,汉族,生于1978年5月5日,甘肃省玉门市人,系玉门市黄闸湾镇黄花营村*组农民,住玉门市新市区万豪润园**号楼*单元***室。被告:蔡辉东,男,甘肃省玉门市人,住玉门市。原告苏玉军诉被告蔡辉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苏玉军以自愿与被告蔡辉东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玉军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玉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苏玉军负担。审判员  谢卫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