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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民初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付远理与被告夏世奎、桂阳县鸿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邱满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苏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远理,夏世奎,桂阳县鸿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邱满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苏仙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772号原告:付远理,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康,湖南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世奎,男。被告:桂阳县鸿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责人:何伟龙。被告:邱满顺,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环,郴州市北湖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苏仙支公司。负责人:李红兵。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宣伯。原告付远理与被告夏世奎、桂阳县鸿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邱满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苏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付远理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付远理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远理撤诉。案件受理费4248元,减���收取2124元,由原告付远理负担。审 判 长  卢晓淼人民陪审员  陈延春人民陪审员  尹敏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欧阳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