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2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孙琳与贺兆坤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琳,贺兆坤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102民初2411号原告:孙琳,女,198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庄非,日照东港日照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贺兆坤,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原告孙琳与被告贺兆坤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庄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贺兆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履行保证责任,与李爱林连带偿还原告借款12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18日,李爱林向原告借款12万元,并由被告提供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借款,致使超出担保期限。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5年3月16日为原告出具担保函,自愿继续为该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并约定担保期限为两年。经多次催要未果,原告向贵院起诉李爱林及被告,后因被告无法期限内送达开庭传票等,原告将被告撤回诉讼,贵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2016)鲁1102民初3884号民事判决,判令李爱林期限内偿还原告借款。现已查明被告居住地,遂要求被告继续履行保证责任。现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诉至贵院,请求依法裁决。被告贺兆坤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案外人李爱林向原告借款12万元,由被告提供担保。2015年3月16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担保函一份,内容载明“本人于2014年4月18日为李爱林(371122198801151859)向孙琳借款120000元(壹拾贰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现李爱林尚未还款,现本人自愿继续为李爱林的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全部本息。担保期限自本日起两年”。后因李爱林及被告未依约还款,原告遂将二人诉至本院,但在该案中因无法期限内向被告送达开庭通知,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仅起诉李爱林,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2016)鲁1102民初3884号民事判决,判决李爱林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2万元为基数,利息自起诉之日2016年5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该判决生效后,李爱林未依法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查找暂未查到李爱林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为此原告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原告现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对涉案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民事判决书、担保函、执行裁定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自愿为借款人李爱林从原告处的借款12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提交民事判决书、担保函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及主张的事实予以采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由于涉案债务至今未得到清偿,原告现在保证期间内起诉被告,其有权要求被告对(2016)鲁1102民初388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李爱林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李爱林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贺兆坤对(2016)鲁1102民初3884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李爱林偿还原告孙琳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贺兆坤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李爱林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路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