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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财保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288王继阳与吴巍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继阳,吴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财保288号申请人:王继阳,男,198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被申请人:吴巍,男,198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98-2财富大厦东20层。负责人:史振波,经理。申请人王继阳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0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被申请人吴巍名下位于太原市小店区长风东街16号15幢2单元8层0802号房产(合同编号:20121918961)的财产线索。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愿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继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吴巍名下位于太原市小店区长风东街16号15幢2单元8层0802号房产(合同编号:20121918961),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继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媛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