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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8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北京盘古御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杨宝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盘古御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杨宝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8457号原告:北京盘古御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张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子龙,北京市华博金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宝江,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集贤县。原告北京盘古御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宝江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盘古御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盘古御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盘古御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北京盘古御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苏银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