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民终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山东冠县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宫金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冠县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宫金鱼,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武朝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终12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冠县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经济开发区北二环东首。法定代表人:陈键锋,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宫金鱼,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号。负责人:管瑞岩,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朝亮,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上诉人山东冠县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宫金鱼、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武朝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5号民初4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冠县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宫金鱼、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冠县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山东冠县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山东冠县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玉东审 判 员 李曙霞审 判 员 刘育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孙 倩书 记 员 王洪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