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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2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星光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拓海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星光发电设备有限公司,陕西拓海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2699号原告江苏星光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古溪镇星光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1861292XM。法定代表人顾建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琪,陕西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芳钧,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拓海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149号雅园大厦D座综合楼(银河华庭)2幢12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5247378G。法定代表人唐月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蒙蒙,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星光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拓海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星光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1378元,剩余1378元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王 琦人民陪审员  马建青人民陪审员  樊魁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