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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2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秦智先与梁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智先,梁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2民初1219号原告:秦智先,男,198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广西柳城县。被告:梁飞,男,l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广西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智先诉被告梁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智先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智先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智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为60元,由原告秦智先负担。审判员  韦秋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芳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