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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海法执字第6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强志军与张文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强志军,张文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海法执字第6178号申请执行人:强志军,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张文卫,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原告强志军诉被告张文卫、梁庆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穗海法民二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强志军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文卫清还借款320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并支付受理费32400元。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时候提供被执行人的房产等财产线索。另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浦发银行、广州银行、中国银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华夏银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广东南粤银行、中信银行、渤海银行、九江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新华村镇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南昌银行、东莞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除被本院查封房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明月路5号1/2产权,另一半产权被广州市越秀区法院查封,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此外,因被执行人另有房产在天河区法院处理中,本院已发函给予本案参与分配。本院认为,经执行,被执行人被查封的越秀区明月路5号房屋需与其他法院进行协调处理,现本案暂无法处理,除此外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海法执字第617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晓阳审判员  林少宁审判员  陈文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文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