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3423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马柒斤与杨忠华、徐学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柒斤,杨忠华,徐学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3民初710号原告:马柒斤,男,彝族,现年23岁,四川省木里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云,男,彝族,现年50岁,四川省木里县人,特别授权。被告:杨忠华,男,汉族,现年54岁,四川省资中市人。被告:徐学平,男,汉族,现年35岁,四川省盐源县人。原告马柒斤与被告杨忠华、徐学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马柒斤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柒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柒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1.00元,由原告马柒斤负担。审判员  廖菊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