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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9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杜某与魏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魏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9民初289号原告杜某,男,1950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山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晓玲,山西省武乡县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魏某,男,195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山西人。原告杜某诉被告魏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杜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杜某负担25元。审 判 长  姚卓征人民陪审员  李 毅人民陪审员  李 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姚娅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