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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4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聂东颖与翟群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东颖,翟群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4093号原告:聂东颖,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告:翟群山,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现住。原告聂东颖与被告翟群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聂东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16000元及违约金;2、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翟群山于2016年4月7日向原告借款16000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到期后原告多次主张权利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聂东颖与被告翟群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供的被告翟群山的身份地址信息错误和不明,经核查,且原告亦未再补正被告的身份信息,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聂东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予以退还原告聂东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丹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胜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