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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3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郭永富与刘达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永富,刘达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03民初797号原告郭永富,男,生于1956年12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被告刘达军,男,生于1974年3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永富与被告刘达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永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永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永富负担。审判员  周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