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2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原告袁某与被告李士礼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2921号原告:袁某,女,198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丁沟三村,居民,住该村246号。被告:李某,男,198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丁沟三村,居民,住该村。原告袁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2017年6月14日,原告袁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袁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员 郑海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勤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