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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2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原告袁某与被告李士礼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2921号原告:袁某,女,198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丁沟三村,居民,住该村246号。被告:李某,男,198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丁沟三村,居民,住该村。原告袁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2017年6月14日,原告袁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袁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员  郑海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勤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