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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民初1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滦平县泰通加油站与魏占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滦平县泰通加油站,魏占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1482号原告:滦平县泰通加油站,地址:滦平县滦平镇西瓜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4735607815D。法定代表人:李广义,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郎俊富,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占洲,男,1986年2月27日出生,住滦平县。原告滦平县泰通加油站与被告魏占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滦平县泰通加油站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滦平县泰通加油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滦平县泰通加油站负担。审判员  朴金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佳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