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1执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1执729号申请执行人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丰县东丰镇。法定代表人王立鹏,系该公司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洋,系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王雨,男,1991年1月2日生,住东丰县横道河镇。本院在执行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XXX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由世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