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91民初2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旺达氨纶纱有限公司、周红芬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旺达氨纶纱有限公司,周红芬,张忠良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206号之二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忠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太阳,男,1990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健,男,1994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家港市旺达氨纶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法定代表人:张忠良。被告:周红芬,女,1966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告:张忠良,男,1967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融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旺达氨纶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达氨纶纱)、周红芬、张忠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费美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及相关材料,并由代理审判员费美娟及人民陪审员单江丽、朱健健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现原告以被告付清租金为由,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旺达氨纶纱、周红芬、张忠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费美娟人民陪审员  单江丽人民陪审员  朱健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婷婷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