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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801执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景洪基诺大黑山石场与景洪市云城益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洪基诺大黑山石场,景洪市云城益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801执1306号申请执行人:景洪基诺大黑山石场。组织机构代码5848217XXX。住所地景洪市基诺乡新司土村委会亚诺村小组。经营者金尚前,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金华市人,现住景洪市。被执行人:景洪市云城益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48217XXX。住所地景洪市景勐公罗6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唐雄飞,职务总经理。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景洪基诺大黑山石场与被执行人景洪市云城益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景民二初字2013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景洪基诺大黑山石场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申请执行标的本金2400000元、利息(待算)、案件受理费17503元、执行费26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已被景洪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6)云2801执130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润光人民陪审员  肖群林人民陪审员  李文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 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