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民初3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3037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周国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3037号原告: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法定代表人王中宁,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波,男,1979年1月15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南通分公司经理,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周国华,男,1978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鲍维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