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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民初1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河南七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七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1607号原告:河南七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安钢大道182号。法定代表人:何亚连,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庆友,该公司职工。被告:宋某某,女,住。原告河南七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七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七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七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河南七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国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迎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