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执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宏量涉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宏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1223号被执行人王宏量,男,1991年6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龙江县。被执行人王宏量涉罚金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2015)龙江刑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5)龙江刑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凯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井宇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