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1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刘彪与周伟强、郭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彪,周伟强,郭艳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1423号原告:刘彪,男,汉族,1991年4月12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周伟强,男,汉族,1987年2月15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郭艳艳,女,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刘彪与被告周伟强、郭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艳审 判 员 宋治业人民陪审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