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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1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刘彪与周伟强、郭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彪,周伟强,郭艳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1423号原告:刘彪,男,汉族,1991年4月12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周伟强,男,汉族,1987年2月15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郭艳艳,女,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刘彪与被告周伟强、郭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艳审 判 员  宋治业人民陪审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