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21民初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薛乃峰与王如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乃峰,王如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1民初963号原告:薛乃峰。被告:王如明。原告薛乃峰与被告王如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2017年6月14日,原告薛乃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薛乃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薛乃峰负担。审判员  宋成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