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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2民初1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庭立与常朝辉、河南爱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庭立,常朝辉,河南爱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1387号原告:刘庭立,男,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腾广,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靳莎莎,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朝辉,男,198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河南爱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2号楼3单元13层1301号。法定代表人:韩纬,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庭立与被告常朝辉、河南爱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刘庭立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庭立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庭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庭立负担。审 判 员 赵世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高 天书 记 员 李佳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