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田野与胡龙杨熙碧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野,杨熙碧,曾随超,田贵伦,沈廷梅,胡龙,王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799号原告:田野,男,198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琛,重庆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昌成,重庆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熙碧,女,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贵忠,重庆市璧山区璧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曾随超,男,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贵忠,重庆市璧山区璧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田贵伦,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贵忠,重庆市璧山区璧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沈廷梅,女,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贵忠,重庆市璧山区璧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胡龙,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王琼,女,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田野与被告杨熙碧、曾随超、田贵伦、沈廷梅、胡龙、王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田野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野撤回起诉。诉讼费4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田野自行承担。审判员 周燕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