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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5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吴建与被告何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何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5271号原告:吴建,男,汉族,1989年1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何强,男,汉族,1980年10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与被告何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00元,减半收取6100元,由原告吴建负担。审判员  雷田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颜钰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