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5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吴建与被告何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何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5271号原告:吴建,男,汉族,1989年1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何强,男,汉族,1980年10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与被告何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00元,减半收取6100元,由原告吴建负担。审判员 雷田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颜钰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