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周龙与龚军兰子女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龙,龚军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4执332号申请执行人:周龙,男,汉族,生于1985年5月5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龚军兰,女,汉族,生于1987年6月20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24民初167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周龙与龚军兰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子女抚养费50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龚军兰没有房产、车辆登记和银行存款,也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执行周龙与龚军兰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子女抚养费5000元。申请执行人周龙如发现被执行人龚军兰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同时提供被执行人龚军兰的财产线索或提交其财产证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文龙审判员 张芳野审判员 廖周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焱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