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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执5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海平、黄美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平,黄美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576-2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平,男,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黄美宝,女,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24民初10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黄美宝所有的位于王店镇金色华庭8幢301室房屋的查封(不动产权证书号:浙(2016)嘉秀不动产权第0000383号)。二、解除被执行人黄美宝所有的牌号为浙F×××××的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达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阮泽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