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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加纳尔别克·康巴尔与加萨尔·米拉提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28执446号申请执行人:加纳尔别克·康巴尔,男,哈萨克族。被执行人:加萨尔·米拉提汗,男,哈萨克族。本院在执行加纳尔别克·康巴尔与加萨尔·米拉提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加萨尔·米拉提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立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加萨尔·米拉提汗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1150元(包括1150元案件受理费),未履行案款63250元(未交全案款利息及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加萨尔·米拉提汗暂无偿还能力,经查询被执行人加萨尔·米拉提汗银行无存款,房产、车辆、农机具等均无登记,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长 庚审判员 塔依尔江审判员 谢 里 甫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艾 沙 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