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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2民初1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张涅与石家庄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涅,石家庄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济南人民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历城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民初1951号原告:张涅,男,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工程承包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邹平县,现住北京市。被告:石家庄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法定代表人:魏立华,经理。被告:济南人民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历城店,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吴春相,经理。原告张涅与被告石家庄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济南人民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历城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张涅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涅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涅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涅负担。审判员  赵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