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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执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尹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607号申请执行人尹某某,男,汉族,生于1957年12月18日,甘肃省武威市人,初中文化,金昌市某某建筑公司退休职工。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77年3月20日,甘肃省永昌县人,高中文化,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尹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自愿协商于2017年6月1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王某某于2017年7月10日前将劳务费5000元、诉讼费23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尹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02执6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发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邱进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