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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9执异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董宽、胡守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宽,胡守贺,张宝权,唐山天意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天意中古制衣有限责任公司,邱希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29执异2号异议人:董宽,男,1955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异议人:胡守贺,男,1954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唐山市。申请执行人:张宝权,男,1962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被执行人:唐山天意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玉田县玉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邱希明。被执行人:唐山天意中古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玉田县玉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邱希明。被执行人:邱希明,男,1955年12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玉田县,现住玉田县。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宝权与被执行人唐山天意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天意中古制衣有限责任公司、邱希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董宽、胡守贺于2015年11月24日对执行唐山天意中古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和房产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5)玉执异第2号执行裁定书。董宽、胡守贺不服本院(2015)玉执异第2号执行裁定,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裁定,发回重新审查。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董宽、胡守贺称,唐山天意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天意中古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共计从董宽、胡守贺处借款2100万元,唐山天意中古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约15000平方米的房产(包括有证房产和无证房产)作为其中1000万元的借款抵押。对该借款,董宽、胡守贺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董宽、胡守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3年12月30日对该抵押的房产进行了查封,该查封系首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3日作出(2014)唐民初字第144号民事调解书。后董宽、胡守贺依据生效的(2014)唐民初字第144号民事调解书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张宝权依据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373号民事调解书,向路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路南区人民法院对唐山天意中古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房产进行了查封,是轮后查封。在路南区人民法院执行张宝权案中,董宽、胡守贺听信路南区人民法院执行员宋永谦所说“你们配合法院评估、拍卖、变卖,拍卖、变卖房产款你们优先受偿”。董宽、胡守贺找到邱希明,做邱希明工作,邱希明听从董宽、胡守贺的劝告,配合路南区人民法院对公司房产和土地进行评估、拍卖。在路南区人民法院对房产和土地的评估过程中,董宽、胡守贺提出申请,对董宽、胡守贺的执行案件和张宝权的执行案件同时进行,董宽、胡守贺对房产、土地拍卖款参与受偿分配,并对全部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后董宽、胡守贺的执行案件和张宝权的执行案件均移送至玉田县人民法院,分别由两个办案人员执行。董宽、胡守贺找到张宝权执行案办案人员樊广全,说明关于涉案土地、房产的受偿分配问题,樊广全答复说,这没你们什么事。现张宝权的执行案件在对土地使用权、房产拍卖、变卖过程中,对董宽、胡守贺的合法权益不顾,损害了董宽、胡守贺的合法权益。故董宽、胡守贺提起异议,请求:1、撤销玉田县人民法院(2014)玉执字1271号案件所作的执行裁定书,停止对唐山天意中古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土地和房产的拍卖、变卖行为;2、请求对董宽、胡守贺的执行案件和张宝权的执行案件同时进行。本院查明,董宽、胡守贺与唐山天意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天意中古制衣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0日对唐山天意中古制衣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证号:玉田国用(2010)第206号]、有证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号:玉田县房权证玉股份字第××号、200600056-××号、200600056-××号、玉田县房权证玉股房字第××号)进行了查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6日作出(2014)唐民初字第144号民事调解书。唐山天意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天意中古制衣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唐民初字第144号民事调解书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董宽、胡守贺于2014年4月10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4)唐执字第126号。张宝权与唐山天意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天意中古制衣有限责任公司、邱希明借款纠纷一案,路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6日对唐山天意中古制衣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证号:玉田国用(2010)第206号]进行了查封。路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3日作出(2014)南民初字第373号民事调解书。唐山天意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天意中古制衣有限责任公司、邱希明未按路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373号民事调解书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张宝权于2014年2月26日向路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4)南执字第191号。执行过程中,路南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14年3月13日、2014年5月19日对唐山天意中古制衣有限责任公司的有证房产(房产证号:玉田县房权证玉股房字第××号、玉田县房权证玉股份字第××号、第××号、200600056-××号)进行了查封。2014年5月22日,经董宽、胡守贺同意,路南区人民法院裁定对唐山天意中古制衣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拍卖。2014年7月1日,路南区人民法院对唐山天意中古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天意印刷有限责任公司院内的无产权登记的全部房产及附属设施进行了查封。2014年8月,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董宽、胡守贺申请执行案和张宝权申请执行案。2014年9月22日,本院立案,董宽、胡守贺案执行案号为(2014)玉执字第1268号,张宝权案执行案号为(2014)玉执字第1271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10日作出(2014)玉执字第1271号执行裁定书,对唐山天意中古制衣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产(包括有证房产和无证房产)进行拍卖,但因无人报名参与竞拍而三次流拍,现对唐山天意印刷有限责任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变卖正在进行中。另查明,2012年11月21日,唐山天意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从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两笔共计1500万元,由唐山天意中古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和有证房产作为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到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登记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3年11月15日,邱希明与董宽、胡守贺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邱希明向董宽、胡守贺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整,用于唐山天意中古制衣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和经营,唐山天意中古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和唐山天意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地上建筑物(办公楼和车间),合计约15000平米左右作为此项1000万人民币借款的抵押物。本院认为,张宝权与董宽、胡守贺均申请对唐山天意中古制衣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产进行查封,后均申请强制执行,故张宝权与董宽、胡守贺均有权申请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产进行拍卖、变卖。而董宽、胡守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拍卖、变卖价款受偿分配顺序有异议,执行案件分配方案的制定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故对董宽、胡守贺提出撤销玉田县人民法院(2014)玉执字1271号案件所作的执行裁定书,停止对唐山天意中古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土地和房产的拍卖、变卖行为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董宽、胡守贺请求将其执行案件与张宝权执行案件同时进行的异议请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对其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驳回董宽、胡守贺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孙     江     山审 判 员 李     玉     琢代理审判员 杨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杨 关注公众号“”